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整体搬迁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2022.7.27  阅读次数:491次

                                                                         职业卫生网上公示
建设单位
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整体搬迁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地点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化工集中区西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梅浩/13665506655
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整体搬迁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企业简介: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前身为安徽保宁集团医药化工厂,始建于1995年,2001年9月改制为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化学试剂的开发和生产,产品为无水乙醚、固体甲醇钠(简称“固甲”)、甲醇钠甲醇溶液(简称“液甲”)等,目前公司是国内最大的甲醇钠生产企业,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金龙,原地址位于来安县城西侧,周边居民逐渐增多,为响应国家化工企业退城入园的号召,按照来安县政府规划,2018年公司启动退城入园整体搬迁项目,根据搬迁计划公司目前已基本完成异地搬迁。
现场调查、采样、
检测人员
左晶晶、李波、安敬喆、王海峰、吴媛媛
现场调查时间
2022.2-2022.3
采样时间
2022.3.16-2022.3.18
检测时间
2022.3.16-2022.3.192022.3.23-2022.3.26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梅浩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
检测结果
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化学有害因素(甲醇、硫酸、乙醚、氢氧化钠、乙二醇、硫化氢、一氧化碳)、其他粉尘、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检测结果:化学有害因素、物理因素、粉尘均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为100%
评价结论与建议
1)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甲醇、硫酸、乙醚、氢氧化钠、乙二醇、硫化氢、其他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甲醇、硫酸、乙醚、氢氧化钠、乙二醇、硫化氢、其他粉尘、噪声、高温。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存在的范围、危害程度及防护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本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其职业危害风险类别属“严重”类。
3)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本次评价检测过程中各岗位化学毒物短时接触浓度和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各岗位的噪声等效接触声级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4)根据检查表检查,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总体布局、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已设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等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5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2018年修正)的要求,成立了职业卫生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及职业病的防治规划,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同时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职业卫生档案,基本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6)经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各化学有害因素以及粉尘的岗位合格率为100%;噪声岗位合格率为100%。结合个人防护用品的正常佩戴防护,改善员工的工作方式,能够将职业病危害控制在可控程度。
综上所述,安徽金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整体搬迁项目在落实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整改性建议、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后,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2 建议
1、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中的相关要求,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在新进员工时安排其进行相应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员工离岗时安排其进行相应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针对高温、酸碱、急性化学物中毒等的应急演练,并将演练内容妥善保存。
3、建设单位已制定了《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建议公司加强该制度的执行力度,严格做好存在职业危害岗位的日常监测工作,避免岗位上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的过高波动。并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20257月前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来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见附件。